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淄政办字〔2015〕91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ZBCR-2017-0020011
淄 博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淄政办字〔2017〕12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
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
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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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
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
月31日。淄政办字〔2015〕91号文件公布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
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同时废止。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
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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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
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住宅:15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非住宅:21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
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
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1.住宅
张店区12.71,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发;淄川区11.31,不
足679元的按679元计发;博山区9.14,不足549元的按549元计
发;周村区9.27,不足556元的按556元计发;临淄区12.71,不足
763元的按763元计发;桓台县12.3,不足738元的按738元计
发;高青县8.33,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沂源县8.5,不足
510元的按510元计发;高新区12.71,不足763元的按763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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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2.非住宅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8.43,二层及以上29.22;淄川区:一
层54.34,二层及以上 27.17;博山区:一层 43.43,二层及以上
21.71;周 村 区:一 层 43.26,二 层 及 以 上 21.63;临 淄 区:一 层
58.43,二层及以上29.22;桓台县:一层57.89,二层及以上28.94;
高青县:一层40.13,二层及以上19.49;沂源县:一层40.13,二层
及以上19.49;高新区:一层58.43,二层及以上29.22。
生产用房:张店区21.03,淄川区19.56,博山区14.11,周村区
14.06,临淄区21.03,桓台县20.84,高青县12.61,沂源县12.61,
高新区21.03。
办公用房:张店区23.37,淄川区21.74,博山区16.29,周村区
16.22,临淄区23.37,桓台县23.15,高青县14.91,沂源县14.91,
高新区23.37。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2.21,淄川区20.65,博山区15.2,周
村区 15.14,临 淄 区 22.21,桓 台 县 22,高 青 县 13.76,沂 源 县
13.76,高新区22.21。
仓储用房:张店区14.03,淄川区13.04,博山区10.86,周村区
10.82,临淄区14.03,桓台县13.89,高青县9.18,沂源县9.18,高
新区14.03。
其他用房:张店区9.35,淄川区8.69,博山区6.51,周村区
6.49,临淄区9.35,桓台县9.26,高青县5.73,沂源县5.73,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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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9.35。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
行。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
营业用房:张店区:一层56.78,二层及以上28.39;淄川区:一
层54.08,二层及以上 27.04;博山区:一层 38.93,二层及以上
19.47;周 村 区:一 层 38.93,二 层 及 以 上 19.47;临 淄 区:一 层
56.78,二层及以上28.39;桓台县:一层56.78,二层及以上28.39;
高青县:一层39.75,二层及以上19.3;沂源县:一层39.75,二层及
以上19.3;高新区:一层56.78,二层及以上28.39。
生产用房:张店区30.66,淄川区29.2,博山区17.3,周村区
17.3,临淄区30.66,桓台县30.66,高青县13.62,沂源县13.62,
高新区30.66。
公益事业用房:张店区28.39,淄川区27.04,博山区15.14,周
村区15.14,临淄区28.39,桓台县28.39,高青县14.77,沂源县
14.77,高新区28.39。
仓储用房:张店区20.45,淄川区19.47,博山区12.98,周村区
12.98,临淄区20.45,桓台县20.45,高青县11.36,沂源县11.36,
高新区20.45。
其他用房:张店区11.36,淄川区10.82,博山区8.65,周村区
8.65,临淄区11.36,桓台县11.36,高青县5.68,沂源县5.68,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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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11.36。
淄博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执
行。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
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
周转用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260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
察院,淄博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