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指南

2020年7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按照本指南操作。 一、备案类型 《备案规定》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首次备案(第六条)、重大事项备案(第十六条)和年度备案(第十七条)三种备案类型。 (一)首次备案: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备案规定》第六条所列证券服务业务的,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备案。 (二)重大事项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发生《备案规定》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重大事项备案。 (三)年度备案。已完成首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年度备案。 二、备案系统 资产评估机构首次备案前,需要在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首页“组织机构注册”栏目注册账号,成为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操作手册可在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static/registerLegalHelp.47a2f181.pdf下载)。资产评估机构由总部负责注册账号,且只能注册一个账号,统一负责报送本机构的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不得注册账号,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报送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提交备案材料,无需另行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登陆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系统下载相关备案表格,在线下填写后批量导入备案系统。 三、备案程序 资产评估机构报送备案材料后,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将核验资产评估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是否完备及符合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在证监会系统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系统一次性告知资产评估机构补正备案材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补正。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首次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备案工作。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证监会将定期在官网“会计部”栏目下“审计与评估机构备案”中公示已备案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 四、咨询途径 资产评估机构在备案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一)电话咨询:010-88061569。 (二)信函咨询:中国证监会会计部,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邮编:100033)。来信咨询的,请随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